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8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9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1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