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游彥增 法定代理人 游元豪
黃綉莉 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身心保障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