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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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仲
莊炎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秋
邱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