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80,79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8,879元、已到期之利息1,320元及違約金6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8,879元自95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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