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勛 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勛高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勛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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