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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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禮 上訴人 謝嘉珊 被上訴人 洪艷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請求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上訴人謝嘉珊之上訴利益為伍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樺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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