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186號債權人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即明緯冷凍空調材料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明緯冷凍空調材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者(經查本件發票人為明緯冷凍空調材料行,該公司之組織型態為合夥非獨資,乙○○僅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