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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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一○一九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以存證信函(即台中法院郵局第01019號)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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