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債權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秋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
三、基本放款利率。
四、債務人黃秋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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