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債權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億事業有限公司、 郭博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本件貴公司係依據票據或買賣關係請求?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①請提出所有支票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②請求債務人郭博雄給付之依據。(如為背書人,請提出支
票背面有背書人簽名之影本)③請求新台幣1,772,038元,逾貴公司依票據法所提支票影
本6張總額1,488,230元之依據為何?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買賣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②請求債務人郭博雄給付之依據為何?(依銷貨憑單所載之
客戶名稱、應收帳款明細表之公司名稱、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支票之發票人均為鼎億事業有限公司)
四、債務人郭博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鼎億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