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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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益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6年9月1日106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曾益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6年9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容後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