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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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志忠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八年,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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