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司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司調字第62號聲請人 黃宇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俊郎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馮俊郎就違法判決事件聲請調解,僅於聲請調解狀稱相對人於103年度偵字第2435、4372號案件依法不得判決,實屬違法云云,未據提出相關證明。又查,聲請人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民國103年12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35號、第4372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侵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亦有該裁定查詢件在卷可憑。綜此,足認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且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