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972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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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197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972號被付懲戒人 沈伯荃
黃志忠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黃志忠記過貳次。
沈伯荃記過壹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2人98年間於 何嘉文 等2人經營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財物,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決 沈員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黃員「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沈、黃2員並於100年2月10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繳清罰金執行完畢。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 爰依 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86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1月18日桃院永刑恆99壢簡2286字第1000601964號函。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2月11日桃檢朝己
100罰執166字第010651號函及納款收據。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分別於100年4月
25日及100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均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二人均明知「HP快樂運動網(網址http://ag.hp66.net/)」、「耶誕嘉年華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ag.rb888.net/)」、「寶一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bo111.net/)」、「SD777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ag.sd777.net/)」、「666ABC極限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666abc.net/)」、「寶盈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dt888.net/)」、「全天下運動網(網址http://66ts.net/)」、「TT8888運動投注網(網址http://tt8888.net/)」係賭博性運動投注網站,賭客向投注網站取得帳號及密碼後,即得以網站連結至上開HP快樂運動網等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被付懲戒人黃志忠以何嘉文(經營賭博網站業者,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判處罪刑確定)提供之62536帳號,於98年5月
13日下午6時13分許、同月20日下午5時51分許、同月21日下午5時56分許及同月27日下午5時19分許,託何嘉文登錄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公然與不特定賭客及莊家對賭,每次下注金額數千元不等。被付懲戒人 沈柏荃 則以何嘉文提供之66280帳號,於98年6月9日下午6時16分至21分許,託何嘉文登錄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公然與不特定賭客及莊家對賭;凡押中比賽結果者,即可得依網站預設賠率表計算之賭金;未押中者,所繳之賭金則歸賭博網站業者所有。迨至98年11月
11日經警搜索上開賭博網站而查獲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桃園地院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論處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均犯普通賭博罪;沈伯荃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志忠共犯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於99年12月27日確定,被付懲戒人等並於100年2月
10日向桃園地檢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三、上開事實,有桃園地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86號刑事簡易判決、該院100年1月18日桃院永刑恆99壢簡2286字第1000601964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及桃園地檢署100年2月11日桃檢朝己100罰執166字第010651號函檢附繳款收據等項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又已坦承其事,而經營賭博網站之何嘉文、 何嘉賢 亦已在同案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參見上開桃園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暨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被付懲戒人等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沈伯荃、黃志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
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