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伍貳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2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保管字號:96年度保毒字第200007203號、第000000000號),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之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986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51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見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毒字第200007203號扣案之海洛因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9860號鑑定書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案卷可佐;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毒字第000000000號扣案之海洛因1包,亦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判定為海洛因陽性反應,亦有該院96年9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15號檢驗鑑定書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案卷可佐,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