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3年1月30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正,期限自93年2月2日起至99年2月2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0.00計付利息外,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97年3月26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人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