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明璋 相對人 潘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潘家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潘家慶給付四會互助會款共計新臺幣6萬元,故應提出互助會單以茲釋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相對人潘家慶應給付會款之依據,並應提出上開四會合會之互助會單影本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僅具狀陳明互助會單因經年累月使用已破損不堪等情等情,然未據提出互助會單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