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許懷生 被告暖暖台北大鎮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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