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原告 利晶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善光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至原告死亡之日止,被告傅善光興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請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結果,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元(計算方式:30,000×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