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7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泗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泗海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變造之入出境章戳共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公務員,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經受查驗完畢之證明,縱以戳章型式在護照內頁簽證欄上填記,既非護照、旅券之本體,復與關於護照持有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無涉,自非刑法第212條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屬於同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之準公文書。再按查驗人員於入出境時加蓋於簽證欄之查驗戳章,乃用以表示查驗出入境人員之出入境之證明,即與刑法第220條所稱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同,屬準公文書性質(參照最高法院81年臺非字第175號判決、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270號判決意旨)。
三、被告江泗海變造以公文書論之入境查驗戳章並行使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被告變造準公文書後復加以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係本於單一之概括犯意為之,其數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犯行間,時空密接,均係為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以變造護照上之入境查驗戳章日期之手段,以躲避其妻追查行蹤,已損害我國入出境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並未以之從事不法,亦未造成嚴重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信其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逕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如附表所示護照號碼第000000000號江泗海中華民國護照之頁數所變造之章戳共3枚,均係被告所變造,且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準公文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變造之章戳因印於上開護照簽證欄內,構成準公文書,惟與純正之公文書有別,亦與刑法第219條所定之印章、印文不同,故不得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21
9條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211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附繕本)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規定: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規定: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規定: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江泗海所有之中華民國護照號碼第000000000號護照│├─┬────┬───────┬────────┤│編│入境章戳│原入境章戳日期│變造後之入境章戳││號│所在頁數││日期│├─┼────┼───────┼────────┤│01│護照第8│JUL.17.2010│JUL.18.2010│││頁│││├─┼────┼───────┼────────┤│02│護照第8│DEC.4.2010│DEC.6.2010│││頁│││├─┼────┼───────┼────────┤│03│護照第8│MAY.28.2011│MAY.30.2011│││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