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搶奪│竊盜││├────────┼────────┼────────┼────────┤│宣│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6月│││告│││││刑││││├────────┼────────┼────────┼────────┤│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條││││├────┬───┼────────┼────────┼────────┤│犯│年│9494│9494│││罪├───┼────────┼────────┼────────┤│日│月│8起9│8起9│││期├───┼────────┼────────┼────────┤││日│3020│中旬20││├────┼───┼────────┼────────┼────────┤│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度號│號│16895│16895││├────┼───┼────────┼────────┼────────┤│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訴│訴││││├─┼────────┼────────┼────────┤││號│號│241│241│││├─┼─┼────────┼────────┼────────┤││判│年│95│95││││決├─┼────────┼────────┼────────┤││日│月│3│3││││期├─┼────────┼────────┼────────┤│││日│17│17││├────┼─┴─┼────────┼────────┼────────┤│確│法院│同上│同上│││├─┬─┼────────┼────────┼────────┤││案│年││││││├─┼────────┼────────┼────────┤│定││字││││││├─┼────────┼────────┼────────┤││號│號│││││├─┼─┼────────┼────────┼────────┤│判│確│年│95│95││││定├─┼────────┼────────┼────────┤││日│月│4│4││││期├─┼────────┼────────┼────────┤│決││日│17│1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