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榮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