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向原告辦理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額度內循環動用期限一年,到期後再辦理續約一年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借款五百萬元,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借款一千萬元,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借款五百萬元,目尚欠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額度三百萬元動用期限一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借用九十四萬元及一百四十四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借款六十二萬元,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二、三、六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查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已拒絕往來,其不動產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假扣押在案,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二件、授約定書三件、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一件、借據六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乙○○、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向原告辦理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二千萬元額度內循環動用期限一年,到期後再辦理續約一年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借款五百萬元,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借款一千萬元,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借款五百萬元,目尚欠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額度三百萬元動用期限一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借用九十四萬元及一百四十四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借款六十二萬元,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二、三、六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查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已拒絕往來,其不動產經
鈞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假扣押在案,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二件、授約定書三件、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一件、借據六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竟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或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千三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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