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3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張家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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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3二之限制。
14理 由15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6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7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8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9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20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1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2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3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5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6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7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8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9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30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1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第一頁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2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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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5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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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7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8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9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11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12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13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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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自104年起目前受雇於明揚通運小熊車隊,係有薪15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16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2,000元,並有明揚通運小熊車隊回17覆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唯自108年起基本工資業已18調漲為23,100元,故應以23,100元列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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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子年約6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擔20長子扶養費3,5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21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22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每月收入23,100元扣除扶養費用233,500元、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4,756元,餘14,844元供24每月消費性支出,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25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每月收入扣除必26要支出之餘額,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27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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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9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0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1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2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3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第二頁1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5官提出異議。
6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7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8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9
壹、更生方案內容1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2,432元1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263,759元1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3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75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14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5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6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7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8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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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2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1
(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283元23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308元25
(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394元27
(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1,062元29
(0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76元31
(06)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392元2
(07)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266元4
(08)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181元6
(0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404元8
(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1,284元10(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63元12
(12)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13每期清償金額:43元14
參、補充說明15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6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7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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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9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0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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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2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3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5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9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30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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