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原告晉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宜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