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瑞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壹】編號五應沒收之物(新臺幣)欄「六千元」均應更正為「七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均已載明沒收之範圍及依據(原判決第四、三五頁),是附表【壹】編號五應沒收之物(新臺幣)欄「六千元」,顯係「七千元」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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