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大學
辦理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