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