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為詳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中附表編號1、2、3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 官田瑾俐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