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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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坤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登富徐子元徐永哲古花敏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9,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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