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聲請人 王文良 上聲請人王文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88ND0000000~0000000」,與股票掛失函所載之「88ND-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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