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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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115號聲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凱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幤2,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