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6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秀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就正、附卡人分列其消費金額,並提出其消費、清償金額之明細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12月7日補正狀內敘明第三人 陳啟仲 即 陳憲忠 向聲請人申領信用卡使用,並邀同債務人王秀際辦理附卡,依約相對人等二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連帶清償等語,查債務人為附卡持有人,僅須就其使用附卡之消費負清償責任,無須就正卡持有人即訴外人陳啟仲即陳憲忠使用正卡之消費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正卡、附卡請求金額各為何,其聲請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