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紀○和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張堯程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二審以六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乃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為犯罪嫌疑重大,先後兩次接續為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等規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將被告羈押。
三、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