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2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冠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號、第365號、第753號,中華民國10
7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蔡憲德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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