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中油行銷事業部東區│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肆萬元│AKB一一一八四│9602│││營業處│限公司花蓮分行│││九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