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4日上午4時50分許採尿前之4日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4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454號(偵查案號:基檢96年度毒偵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核與減刑條件相符,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在減刑範圍,仍應依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227號受刑人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居基隆市○○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96年3月1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454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檢察官林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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