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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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普通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94年7月16日,犯普通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8日以95年度易字第458號(偵查案號:基檢95年度偵字第39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197號受刑人乙○○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鄉○○路○○號居臺北縣萬里鄉大鵬村萬里加投5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94年7月16日犯傷害罪,經基隆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459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9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