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15號債權人丙○○
甲○○債務人統新玻璃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946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玖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玖仟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