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936號
聲請人 陳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學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學頴(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出生日期:民國74年1月26日)之「輔助人 張孝威 」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因相對人張學頴於民國113年6月4日法院宣告輔助生效,113年5月28日法院裁定由張孝威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