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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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徐雅琳
相對人
即債務人馮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