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 簡新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智勝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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