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于淑中 被告 王惠玲
梁振勳 梁興榟 林秀蓁 陳柏毓 上列被告王惠玲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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