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聲請人 薛繡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曾保祥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均未載發票日,欠缺發票日期,本票無效,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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