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吳竹涵 被告 陳怡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本件原告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張附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亦應予以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