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鈞頎選任辯護人王東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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