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聲請人 游沛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同法第10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件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成年子女甲○○實際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此有卷附聲請狀及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