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曾勢棠 附民被告 張俊鵬
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雄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