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莊栢椿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 杜為
杜為進 杜美華 杜敏玲 楊月珍 杜璧慈 杜璧華 杜爵宇杜仙丹 呂秀美 (即 呂福 全之繼承人;兼 呂文和呂森峰 之繼承人) 呂明月 (即 呂福全 之繼承人;兼呂文和、呂森峰之繼承人) 呂春如 (即呂福全之繼承人;兼呂文和、呂森峰之繼承人) 杜仙花 陳萬發 財產管理人 杜俊謙 律師( 王琇如杜王阿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中段、第二項第四行中段、第三項第四行後段、第四項第三行中段關於「面積二千零七十九點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面積二千零七十九平方公尺」。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第六行前段「一千三百三十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千三百七十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第十三號及第十四號之備註欄第五行後段「繼承人為呂福子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繼承人為呂福全子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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