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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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266號

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翊

被告 古嘉恩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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